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执行终本,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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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刘龙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刘龙律师补充: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刘龙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4年起正式从事法律执业工作,独立办理诸多民事、刑事案件及公司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认可。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
一、什么人有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主体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相关知识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郭某为做生意向钱某举债200万元,约定一年归还。一年后,郭某因生意不顺,虽经钱某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钱某了解到郭某的生意伙伴孙某尚欠郭某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孙某尚未支付,郭某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郭某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郭某和郭某的妹妹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郭某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罗某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郭某,郭某也没有进行催要。于是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要求罗某将郭某父亲给郭某的遗产50万元交给他以还郭某欠其的债务。那么,钱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此规定可知,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首要条件是债务人本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积极催讨其到期债权的话,那么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案中郭某对孙某的债权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所以不构成《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情形,债权人钱某不能对此债权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须是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依此规定,本案中郭某与罗某之间是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本案中债权人钱某对债务人郭某的两个次债务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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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讲了什么是代位权,本文将向大家简单介绍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债务人需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未因其他原因被撤销或消灭。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需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或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等。
代位权是法定权利,行使代位权时无需经过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事先约定。
此外,代位权诉讼的程序一般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债务人实在没钱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可以试着找找看有没有人欠他的钱,这样可以快速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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