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最高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雯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虚假诉讼,从重大嫌疑点明晰、法律后果明确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制。

  一、 判断是否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须重视的九大嫌疑点

  虚假诉讼的类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单方恶意”的虚假诉讼,即债权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手段损害被告利益,谋求非法获利;另一类是“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意图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此条共规定了虚假诉讼的九大嫌疑点和一个兜底条款。九大嫌疑点均是司法审判经验的归纳总结可以进一步将其归纳为三大类:

  1、借贷事实不符合常理;

  2、当事人的诉讼表现不符合常理;

  3、案外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申。但鉴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意义仍不容小视。

  对于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相一致。同时,对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恶意制造、参与人,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112、11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假诉讼的后果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上:

  其一,诉讼败诉的不利后果;

  其二,强制措施层面上罚款、拘留;

  其三,刑罚处罚。

  这三个层次层层递进,为遏制虚假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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