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轩毅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诉讼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151条规定:“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说明鉴定人与证人一样,应传唤出庭。

  此外,对于鉴定人作证的程序,该法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规定都有相关的规定,勾勒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框架。

  其次,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作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该解释第145、146条则规定了对鉴定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方式等。

  尽管上述规定基本上是原则性的,但是至少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上,我国法律已经有了基本的框架,只要在具体的问题上加以细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状况是可以得到改变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初步尝试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奠定了基础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鉴定制度改革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首先,在立法上,司法鉴定的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布了若干关于司法鉴定的法规,对鉴定人作证的程序提出了进一步的构想。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

  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颁布,其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作证应注意的问题,在面向社会的监督方面有了初步的规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法院设置的鉴定机构作了规范,在其第八条第四款也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

  其次,在实践和理论上,人们(包括法官)已经逐渐认识到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种种弊端,纷纷呼吁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

  有的法官认为,尽管目前仍然存在许多制约鉴定人出庭的主客观因素,但是只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鉴定人出庭的条件,鉴定人出庭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在理论界,学者们在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也基本上取得了的共识,并且在最近提出的证据法草案(学者稿)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些改革的尝试无疑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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