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或婚内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与另一方共有,在法律上属赠与行为。所以既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与另一方共有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财产交付之后才会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在合同法上没有例外规定,所以应按照一般规定来确认。如果是不动产的赠与,没有办理加名登记,该赠与便没有完成,赠与的一方可以随时撤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