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除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外,当时的法律法规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事实上是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①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员工同时从事几份非全日制劳动,和几个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全日制劳动关系并存,即:员工同时从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如员工白天从事全日制劳动上班8个小时,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③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员工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④员工只从事一份全日制劳动,但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如企业招用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企业不得因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企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基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需要,企业规章制度可明确禁止员工在职期间到竞争对手工作,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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