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白,何为“分红”?
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1899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分红会议中指出: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约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简单来说,分红就是对公司经营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分红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公司的股东。
其次,因为公司的利润分红是股东在对公司进行相应出资后才有资格参与的,所以,出于相对公平原则,在股东之间订立公司章程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红。注意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而不是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东对利润分配有其他约定,例如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直接约定各股东获得利润的比例,而不考虑出资比例问题,都是可以的,只要股东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甚至可以约定某股东放弃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是不能约定某股东不承担股东义务。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再次,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只能是税后利润,而不能是会计利润或利润总额。而税后利润也并非能全部被分配给股东,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1.若公司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该亏损;
2.亏损弥补过后,还需提取其中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用来分配。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最后,违法分配利润有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的分配原则,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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