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在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企业职工有权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在此期间企业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职工常常将医疗期理解为治愈疾病实际所需要的期间,实则不然,医疗期是由法律规定的确定期间,而后者是不确定的期间。弄清楚这一点对职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重要作用。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满后,应该回归原工作岗位,如果职工对于原来的工作无法胜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而且从最能实现职工价值的层面考虑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要最大限度的接近职工原来的工作,如果职工对于所安排的工作仍然不能胜任的,说明这名职工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了,对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不包括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包括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企业职工的医疗期按照规定是三个月的则要在六个月内累计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从第一天病休开始累计计算其医疗期,例如,法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并且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五年的职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这三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职工2016年5月10日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该在2016年5月10日至11月10日的六个月之间确定。在此期间如果满三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依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在做出相应的扣除后,实际发给职工数额不应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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