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与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让与担保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成文法依据。一般认为,狭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广义的让与担保,还包括所谓“后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基于上述,我们理解,让与担保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自担保物提供方的意思表示而言,其主要内容虽包含权利的让与或转让,但该让与或转让并非终局性的,而是或然性的,可能最终发展成终局性的转让,也可能是一段期间内的特定安排,将来权利仍可能回归到原权利人。
第二,自担保权人或债权人角度而言,其取得权利的目的并非为了终局性的受让该权利,而是为了确保、保证、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该种安排与特定债务履行具有直接关系,在债务清偿后,相应保障性措施或已经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在债务届期而未清偿情况下,才可对担保物进行处理。
因此,让与担保虽与抵押或质押担保类似,却又不同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其核心或实质区别在于担保物是否在表面上或形式上已经转移给担保权人。
(二)让与担保有哪些类型?
根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办理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公示手续,包括是否办理了让与担保合同的公示手续,以及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约定需要对担保财产进行清算估价程序等标准,让与担保可相应细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无需清算而直接以物抵债的让与担保。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无需进行清算,直接将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用于偿债的让与担保。
第二种:无需清算而直接以物抵债的后让与担保。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公示手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无需进行清算,直接将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用于偿债的让与担保。
第三种:约定清算条款的让与担保。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对担保财产进行清算后偿还债务的让与担保。
第四种:约定清算条款的后让与担保。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对担保财产进行清算后偿还债务的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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