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听见有客户咨询,夫妻两人分居满两年了是否就是必然离婚,肯定就能第一次判决离婚?针对这个问题,作为看香港律政剧长大的广东人时常脑海一边想着港剧内律师说离婚案的表情,一边想着婚姻法中的“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针对前文提到的问题:
首先,只要是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了事实婚姻外,如果想解除婚姻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自愿离婚到民政局登记,一个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
其次,诉讼离婚必须排除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后,再考虑离婚双方的身份,最后才是考虑是否符合离婚情形。
再次,进入到审查离婚阶段,除了前述法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外,其余的都是可以判决不离婚的。而唯一个常见的法定离婚情形,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这就是法官自我个人感知了,但都是离不开普通人的逻辑理解范围内的。而说到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各位可以看下现代社会,最长见的异地婚姻,这种情况导致到很多时候根本无法通过分居来判断是否感情破裂,故而虽然存在分居满两年,但是否存在是因感情不和?这就是需要原告举证了。
总上,各位已婚或者单身人士或者前述两者父母亲朋好友等,请详细阅读我国婚姻法针对登记结婚、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你们就会发现,从来我国法律是劝和不劝离,对此作为一个成年人在结婚时应当慎重,各位就别再催婚、催生了,同时在离婚时更当慎重,各位就别再一味劝和了。
民法典后,将会有新一轮的社会关系变革,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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