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涉及诉讼,人们都知道无论是什么合同或者交易等,都需要最起码两方人员,特许经营合同也如此,但这两方人员却有相对的限制,并不似一般买卖关系,随意两方人员便可构成。
一、主体要求
主体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也即表明,有且仅有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类型)可以成为特许人。
除此之外,根据前文表述的特许经营注意事项第1条可知,该企业应当拥有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当然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不列明)
据此,无论你是个人还是代表企业,倘若想“加盟”,你的相对方一定不是非企业。
如果是个人跟你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非企业类型的事务所等跟你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
二、经营资源要求
即使是企业,也不是可以无条件成为特许人,企业应当拥有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
曾经办过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所谈及的商标,却无法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此类合同便存在一个问题,特许人是将什么无形资产授权给了被特许人?甚至有的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以他人持有的商标
网络世界的进步,可以让我们完全足不出户,只需要几分钟,并可以将特许经营的一个外观条件均查询完毕。即使再匆忙,也腾出几分钟,把控下表面上的风险吧。
三、成立的形式
民间借贷可以口头约定,买卖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合同法》也允许口头合同的存在,但这并不代表特许经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订立。
根据条例的明文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所以请记住:所有的口头特许,口头变更,特许的口头约定,均不要采信,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白纸黑字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特许双方关系
从前文,我一直在表明的是双方为独立的个体,无论是哪一种特许经营类型,都没有改变双方的独立性。这是明显区别于合作、合伙、雇佣、承包等法律关系的一个要求,且必须遵守。
无论是特许人,又或者是被特许人,可以说经济独立,各自核算,各担风险,各享收益。否则便偏离了特许的意义,特许本身只是将自己的一种或多种经营资源以书面方式授权给他人,这种形式并不能要求被特许人丧失自己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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