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张涛:夫妻之间签订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范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张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男方有婚外性行为,被女方发现后向女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如果再犯则净身出户。此类保证书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当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另一方能否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在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后自愿出具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从我的实践经验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即出轨一方出具的“保证书”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保证书”的内容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则对该部分内容对应的财产安排予以认可。这是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所以说,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保证书”的形式,来达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这样,一方面无过错一方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还掌握了另一方的过错的书面证据,可以据此请求离婚及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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