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韩某网贷诈骗罪成功罪轻辩护,网络诈骗代理怎样定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嘉

  【案情简介】

  某地大学100多名学生从各网贷平台贷款800余万元,提供给本案被告人张某和韩某,后期2人发现资金漏洞越来越大,开始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审查起诉张某和韩某。如果罪名成立,2被告人面临10年以上徒刑。

  【承办过程】

  首先辩护律师向公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定性诈骗罪逻辑错误的观点,再就是提出该罪应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公诉人认为前期可以定为非吸罪,后期因为“无偿还能力”,继续融资,所以后期应该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辩护律师在短时间内根据公安的侦查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无偿还能力”没有法律依据,且韩某后期一直在努力还款,始终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最终以被告人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仍然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表示异议,目的只有一个,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审判结果】

  韩某诈骗罪成功改变定性,重罪变轻罪,判决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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