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灵婷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所以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类型是无法穷尽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分为通则和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主要是规定了社会生活中常间的合同类型,例如我们在生活中接触到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其他类似于典型合同的无名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类推适用典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面对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提取它们之间的共同点,普遍适用于各式各样的合同是必要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作用在于此类适用。

合同编分为通则和典型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总、分的关系。通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等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使用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合同法通则也可以起到传统民法中债法总则的作用,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的关系也可以适用合同法通则。具体体现在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使用了债这一名词,并且规定了选择之债等。

合同编通则在实务中处理合同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所有合同均适用的规范。另外,在缺乏完整的债法总论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编通则有效规范着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其他原因发生的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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