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判例:
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赔偿申某医疗费5824.84元、护理费11014元(服务业标准年收入6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68952元(标准年收入461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319.6元(标准年收入34811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900元、住宿费736元、交通费7942.2元……
一审法院认为,申某的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相关各方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均未申报工伤,申某嗣后申请被劳动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因此,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某医疗费5824.84元、护理费11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689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1395.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900元、住宿费736元、交通费1500元。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项程序性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责任。
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只有一种,即不能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个人依然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用人单位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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