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离婚父亲有探望女儿的权利,离婚了父亲看望女儿对方不给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芷桂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柴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

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先生与柴女士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

2015年6月2日,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柴女士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2015年7月20日,王先生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柴女士应予以协助。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先生与柴女士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柴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合法权利的原则,作出每月探望一次判决。

四、典型意义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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