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高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4年12月,A公司发布《关于调整超市销售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销售奖励分为月度发放和年度发放两种,其中月度发放80%,年终发放20%,中途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5年6月,高先生离职,要求单位发放月度奖金扣留的20%,A公司拒绝支付,高先生申请仲裁。
二、法院裁判
2016年9月,仲裁委判决A公司向高先生支付年终奖,A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维持判决。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调整超市销售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该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按月足额向高先生支付工资,不得克扣,A公司把奖金分为80%月度发放,20%年度发放,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A公司应当向高先生支付剩余20%的年终奖。
笔者针对年终奖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年终奖?
答: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金,是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奖励,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制定奖金支付制度及具体金额,但应将具体办法送达至劳动者。
2、什么是年终奖的发放依据?
答: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是年终奖发放依据(制度未经公示不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条件,范围,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应把年终奖约定清楚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更应避免年终奖成为克扣员工月度工资预留年终发放的情形。否则,不管用人单位是否约定中途离职不予发放,也应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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