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处理方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毅辰

  一、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9月某日晚,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蔡东方在横过马路时被司机景辉驾驶的高速行驶的小桥车撞成重伤。蔡东方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个月,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公安机关勘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超速行驶和蔡东方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仓促横穿马路造成的,双方均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影响相等,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受害人蔡东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景辉仅同意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50%。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二、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前,个别地方曾出台过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忽视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一方利益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其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理念受到人们的肯定,同时又产生了一些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的误解,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简单地理解为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机动车与行人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驾驶员景辉超速行驶,行人蔡东方不顾安全、盲目横穿马路,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蔡东方所受损失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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