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怎么处理
(一)事故车辆扣留时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车辆用于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各方当事人均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事故处理大队发放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拼装车辆,以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事故车辆的
如事故中,对方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或者对方车辆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事故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
(三)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车辆上所载货物,以防止灭失,对随车贵重物品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对所载货物需要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的,应在核实后及时处理。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通知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事故处理部门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3]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上财产损失的解释是广义上的解释,包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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