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入职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可以推定公司自2019年1月就知晓员工虚构工作经历,但没有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距入职已经近七个月,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员工工作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324号一审判决深圳市某手套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付某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产假期间工资23733.33元、生育医疗费4540.6元、律师费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X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付某入职时虚报工作经历的情况下,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付某在X公司工作年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身体状态,本院认定X公司以虚报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付某入职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X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为付某缴纳社保,因此可以推定X公司自2019年1月就知晓付某虚构工作经历,但没有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9年6月1日X公司与付某解除劳动关系,距入职已经近七个月,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付某工作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最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付某曾经以怀孕为由要求辞职,X公司批准辞职之后,又同意其继续工作,之后又再次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此反复损害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647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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