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没收违法建筑”这一行政处罚,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如何处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涛国

如何看待“没收违法建筑”这一行政处罚

导读:《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行政机关经登记造册、排查整治后有权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本来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一旦被没收为国有,行政机关就能通过一些程序使违法建筑“合法化”。但是我们不禁要问: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补办手续呢?

罚没后的财物均为国有财产,这一点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们当然不反对。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建筑,因此,行政机关确有权力没收违法建筑。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虽然没收后的违法建筑为国有财产,但是行政机关对罚没后的违法建筑并不当然具有任意的处分权!

我们举个两个例子:违法所得的赃款,国家机关经法定程序进行罚没后上缴国库,这笔赃款也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合法款项”,这是因为,赃款本身为货币,国家机关罚没后货币还是货币,其自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并不因之前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便被刻上“违法犯罪”的烙印。再如海关罚没的手机化妆品等赃物,其自身属性为合格的商品,被罚没后变为国有财产,为便于统计入库,海关部门通过法定的拍卖程序,将这些罚没的商品转变为货币上缴国库,这也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被罚没的是毒品或者假药呢?国家还能进行拍卖变卖上缴国库吗?这自然是不可以的。原因就在于,毒品或者假药具有天生的违法属性,国家进行处置的方法只有两种:保存或者销毁,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方法就是销毁。

回到我们的主题。违法建筑因缺乏前期审批手续,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违法性,这一点与毒品、假药十分相似,即便被罚没后成为国有财产,也不能消除其客观上存在的违法性。然而,上述指导意见却表示,行政机关没收违法建筑后,只要进行登记造册、排查整治,违法建筑就不再具有违法性,甚至在整治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还可以由接收单位用于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那既然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使用,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补办手续呢?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来看,违建并不一定需要拆除,满足用地、规划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补办手续的方式处理违法建筑的呀!

我们代理全国各地拆迁类案件,有很大一部分矛盾便是出在违法建筑之上,甚至可以说“有拆迁必有拆违”。但是,违法建筑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因为老百姓违法,很多时候也需要考虑历史原因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如果因为“法律溯及既往”,或者因为用地建房审批部门的前期不作为,从而导致出现所谓的违法建筑,这未免难平民心;现在行政机关竟然将房屋没收后自己对外经营,这更是毫无道理。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不能与民争利,在涉及房屋这种重大问题上更是要慎之又慎。在此,诚挚恳请各地方行政机关,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更要尊重民心,居庙堂之高而忧其民,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和谐解决拆迁纠纷,为百姓谋福祉,才能为国家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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