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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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写什么
—— 律师实务视角
前言
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的 “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履行、员工管理、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实践中因制度制定程序瑕疵、内容违法或不合理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占比很高。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从律师实务角度梳理核心法律要点,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指引。
一、为什么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防火墙”?
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是管理工具,更是企业应对劳动争议的核心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企业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规章制度内容合法;②制定程序经过民主协商;③已向员工有效公示。缺一不可,否则面临双倍(2N)赔偿金风险。
二、制度制定的 “三重法定红线”
(一)内容合规
制度内容必须同时满足 “合法性” 与 “合理性”,常见违法条款:
违法条款示例 | 法律风险 | 合规修改建议 |
员工离职需提前3个月申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日通知) | 改为“普通员工提前30日,高管提前60日” |
加班须经批准,未批准不计加班费 | 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 明确“加班审批制度+未审批但实际加班仍需支付” |
年休假逾期未休视为自动放弃 | 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 改为“公司主动安排休假,未安排支付3倍工资” |
工资包含一切补贴及加班费 | 被认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拆分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分列) |
员工违纪可罚款5000元 | 企业无罚款 | 改为“绩效扣减不超过月工资20%或设置全勤奖” |
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 被认定变更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 | 增加“因经营需要可调整,但需提供交通补贴” |
试用期不缴社保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 | 入职当月即参保 |
末位淘汰制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违法解除) | 改为绩效改进计划 |
女员工入职3年内不得生育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 禁止任何生育限制 |
工伤自理条款 |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 明确依法申报工伤流程 |
剥夺员工法定权利 | 约定 “自愿放弃社保”“不享受年休假” | 条款无效,企业面临行政处罚 + 补缴责任 |
侵犯员工隐私 | 强制收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罚款 500 万元 |
律师提示:建议量化,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败诉风险。
(二)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薪酬、考勤、奖惩、休息休假等)必须经过 “讨论 - 协商 - 确定” 三步骤:
1. 职工参与讨论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需覆盖各部门,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 10%)或全体职工会议,就制度草案提出意见。
操作要点:保留会议通知、签到表、讨论记录(需参会人员签字),某家具生产制造业企业因未记录协商过程,制度被法院认定无效。
2.平等协商确定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意见反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草案。无工会企业可通过民主投票(半数以上员工同意)确定。
(三)公示程序
制度必须向全体员工公示,且企业需承担 “员工已知晓” 的举证责任,推荐以下 “四重公示法”:
1.书面签收
员工签署《制度签收确认书》,注明 “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同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传统企业)。
2.电子存证
通过 OA 系统、企业微信发布制度,设置 “强制阅读 - 点击确认” 流程,后台导出包含阅读时间、IP 地址的日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3.培训记录
组织制度培训,录制视频并要求员工手写签字确认,重点岗位(如财务、高管)需单独签署《合规承诺书》。
4.入职培训签到
在新员工培训中讲解手册内容,签署《培训确认书》(注明已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
三、律师实务中的五大高频风险场景
(一)灵活用工场景的制度适配
针对共享员工、远程办公等新型用工,制度需新增:
《远程办公管理办法》:明确考勤规则(如 “每日 9:00-10:00 为视频签到时段”)、工作设备归属、数据保密责任;
《共享员工协议指引》:约定薪资结算主体、工伤责任承担。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必须包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如:孕期女职工调岗规则(“不得安排夜班及第三级体力劳动”);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哺乳期弹性工作时间(“每日 1 小时哺乳假,可合并使用”)。
(三)考勤与薪酬的精细化设计
考勤制度:区分 “迟到”“早退”“旷工” 定义(如 “迟到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计”),明确补卡流程(“每月补卡不得超过 2 次,需部门经理审批”);
薪酬制度:加班费计算基数需明确(“包含绩效奖金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年终奖发放条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个人绩效达标率≥80%”)。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涉密岗位需单独约定:“离职后 3 年内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同时明确补偿金标准(不低于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30%,按照重庆地区规定执行);
制度中需定义“商业秘密范围”:如客户名单、技术方案、财务数据,配套《保密协议》签署流程。
(五)制度修订的程序重启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需重新履行民主与公示程序:法律修订(如 2025 年新增 “远程办公规范”);企业架构调整(如并购后考勤制度统一);员工反馈集中的条款(如超过 30% 员工提议调整罚款标准)。
四、合规操作清单:六步打造安全制度
(一)组建起草小组:HR牵头,法律顾问审核,业务部门提供实操意见;
(二)对照法律黑名单:删除罚款、末位淘汰、自愿弃保等高危条款;
(三)走完民主程序:至少保留3份证据(会议记录、签字文件、影像资料);
(四)双重公示:纸质签收+电子系统公告(覆盖全员,包括远程员工);
(五)定期修订:每2年或遇重大法律变化时更新(如最低工资调整);
(六)存档备查:制度版本、签收记录、培训材料保存至员工离职后2年。
五、典型案例:制度违法的代价有多高?
案例 1:民主程序缺失导致解除行为违法
鲨鱼公司未召开职工大会,直接在制度中规定 “季度考核末位淘汰”,以 “考核不合格” 为由解除员工合同。法院认定制度无效,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15 万元(相当于 2N 补偿)。
案例 2:内容违法引发连锁处罚
鲨鱼公司在制度中约定 “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投诉后,人社局责令补缴社保并处罚款 5 万元,同时员工以 “未缴社保” 为由离职,公司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3 万元。
六、律师建议:成本最低的合规路径
(一)基础模板化+公司定制化:使用行业通用模板及公司通用管理模板,由律师针对性修订(费用比败诉赔偿低90%);
(二)年检制度:每年委托律师出具《劳动合规体检报告》,修复漏洞;
(三)培训常态化:每季度组织管理者学习典型案例,避免“想当然”操作。
结语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是 “模板抄袭”,而是 “法律框架下的管理智慧”。企业需把握 “程序合法是前提、内容合规是核心、证据保存是保障” 三大原则,必要时借助律师专业力量,从源头规避 “制度无效、赔偿高额损失” 的法律风险。
记住: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是“用规则代替人情”,但其生命力在于合法性与可操作性。一份经得起仲裁与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安全保障”。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10条
每天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前被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一起构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体系,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本条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两个法定环节:
(1)职工参与的民主程序。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相关建议展开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职工参与才能发生效力。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按照本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示。劳动规章制度以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这些主体所了解。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应当采用正规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法。为便于日后履行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作书面记载。
2.规章制度的生效与效力。
(1)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其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程序合法。如前所述,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经过法定的职工参与民
主程序,并向所有劳动者公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导读: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的,在内部实行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的劳动规则,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不管是成文的或是不成为文的,均用于明确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公司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文就是要解决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性的问题。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1.1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或称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范畴中,规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
1.2 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其制定程序没有那么严格,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为了讨论方便,除非特别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规章制度仅指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功能
无论是从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还是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一个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应当量身打造适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规章制度除了界定各种违纪情形外,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设定(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亦有赖于规章制度。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归属感,从而大幅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以此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2.2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不仅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规章制度一经生效,不仅劳动者受其约束,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任意妄为,以便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遵守劳动纪律是其应尽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就是要遵守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要求。
2.3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确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个生效并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具有预防和控制劳动争议发生的功能。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实践中,某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备。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规章制度的专门性法律,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下面谈一谈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的生效要件。
3.1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适格
规章制度制定主体适格,是指制定者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从法律规定可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个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
实践中,为了规避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即使是由公司某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或由公司法务部或办公室负责),最后也须以公司的名义发布,这样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如果章程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的,如授予人力资源部制定,那人力资源部就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综上可知,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章程规定执行,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
3.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只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对“法”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法的外延宽泛,那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范围?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第四条规定,“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政策的规定。
综上可知,此处的“法”作广义的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一旦违反上述广义的“法”,就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严重到违反法律和法规,才会引起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不利法律后果。
3.3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但要合法,还得合理,不是说法律不禁止的,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随意约定,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劳动争议时裁判机关有自主裁量权,那些明显违背常理或者过分苛刻的规章制度一般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迟到一分钟、吸烟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等,上述规章制度因为不合理,所以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至于合理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对此,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以及是否符合正常人一般性的评判标准,同时考虑公司的类型、规模、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3.4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实体内容合法、合理,但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也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建立工会的,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工会仅参与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协商程序,但是职工代表参与了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公司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范围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其他的规章制度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对于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以免侵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3)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是双决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劳资双方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公司单方决定?这里就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会双决制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关于规章制度是单决权还是双决权的不同争议,立法者最后采用了折中的立场,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是劳资双方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单决制。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第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综上可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同于其他企业,不但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且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4)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的相关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营造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潮流。公司依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必须建立如下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指导企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规范其运行,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评议规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工会制度。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工会,这样方便、简化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公司没有工会也无法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
综上,出于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防范用工风险的现实考虑,公司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5)规章制度的制定缺少民主程序时的效力认定
随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对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素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民主程序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6)履行民主程序证据的保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规章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的举证责任,即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讨论程序和协商程序。因此,公司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选举职工代表的证据;在召开会议前,应制作签到表;召开会议时,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与会职工代表签字并摁手印予以确认,以防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证明公司履行民主程序最重要的证据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因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一定要有:“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成立,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并依法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公司提出规章制度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见,最终公司在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公司规章制度。”等类似的表述,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
3.5向劳动者公示
遵照执行的前提是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公示方式的审查比较严格,若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已经收到或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等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很难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履行了公示义务。
(1)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公示的具体方式,可参照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予以确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其规章制度。实践中,关于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常见的有如下七种。
1)公告栏张贴。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会采用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规章制度的方式以供劳动者阅读。
2)电子邮件通知。将规章制度建成文档等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回复确认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采用此种公示方式时劳动者接受规章制度的邮箱地址需要事先经过双方确认,如在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接受规章制度等的邮箱地址。
3)公司网站公布。一些公司特别是实行无纸化办公的公司,为了方便劳动者随时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会采用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中公示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培训。某些公司会采用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的公示方法。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参与培训的劳动者签到,并记录下培训时间、地点、与会劳动者、培训内容等。
5)规章制度考试。公司组织劳动者以考试的方式来加深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保留劳动者参加考试的相关试卷等材料。
6)规章制度传阅。人数不多的某些公司会采用传阅的方式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要求劳动者签署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的书面文件。
7)员工手册发放。公司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单独汇编,取名员工手册,每个劳动者均发放一本,有单独发放的,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放的。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
以上常用的7种公示方式中,前三种公示方式不建议单独使用,利用公示栏公示绝不仅仅只是将规章制度张贴一下就了事那么简单,虽然利用网络技术公示显得方便、快捷,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三种公示方式举证都比较困难。这三种公示方式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得到认可,况且有些情形还无法公证,所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公示风险较高。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是第6种和第7种公示方式,这两种公示方式既简单又高效。公司采用何种公示方式,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多种公示方式结合使用,从规避公司举证不能的风险考虑,无论公司采用一种或多种公示方式,最好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收到或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的书面证据。
3.6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
的约定保持一致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当以哪个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外,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效力也要高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因为,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全体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劳动者个体的权益;无论集体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最为重要的目的和宗旨,所以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四、规章制度的修改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及自身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因此,公司需要持续对现行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的修改按照启动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启动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样,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
(2)工会或劳动者提出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里所谓的“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实践中主要指规章制度的实体内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这时如果工会或职工提出修改,用人单位需要予以修改,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全符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工会或劳动者认为需要予以修改的,一般不会启动修改程序。
五、规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即为无效的规章制度,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而言不但起不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功效,还可能承担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5.1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赔偿责任,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属于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4 无效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前文在规章制度功能中已经论述过,生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规章制度无效,自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一个生效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有一个适格的制定主体,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既合法又合理,规章制度的通过还要经过讨论和协商两大民主程序,最后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知悉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才能对其适用。一个规章制度想要生效,还不能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冲突。公司应及时审查自己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新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时对规章制度予以修订,以便使规章制度一直保持适用的生命力。
公司只有在认识到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内部法律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才会制定出合法、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还是由公司掌握,公司可以通过对规章制度内容的专业设计,在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情况下,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增加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营造更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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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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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 畅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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