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要求相邻关系吗2025,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区别

房产纠纷 编辑:杜志

一、地役权要求相邻关系吗2025,地役权要求相邻关系吗

本文介绍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以及地役权是否需要相邻关系。地役权不需要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可以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发生。而相邻关系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是否需要相邻关系?

地役权不需要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一般认为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这一点在有的学者对相邻关系所作的定义中有所体现。如“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的发生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下,可设立地役权的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离。

二、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三、地役权基于什么原因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拓展延伸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它们在法律适用和内容上存在区别。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对他人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而相邻权则是指土地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

在法律规定上,地役权一般由土地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相邻权则由土地法中的相邻关系条款规定。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而相邻权则是为了维护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地役权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设立。而相邻权则是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权利人无需特殊程序即可享有。

地役权和相邻权在土地权利的性质、法律适用和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行使权利。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权利,指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邻权不同,地役权不需要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可以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发生,也可以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而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06-25)\t第十四条\t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五条\t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十九条\t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二、性质不同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三、适用原则不同;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四、产生原因不同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五、有偿性不同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综上问题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有偿性不同。建议有需要的话自行了解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五、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如下: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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