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2025,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例子

房产纠纷 编辑:萧诗丹

一、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2025,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分:相邻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双方协商设定产生;相邻权不是独立权利,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相邻权行使无偿,地役权可能有偿或无偿。

二、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例子

法律分析: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五、土地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六、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二、性质不同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三、适用原则不同;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四、产生原因不同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五、有偿性不同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综上问题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有偿性不同。建议有需要的话自行了解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和耕地权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怎么区分

相邻与地役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举通俗的例子说明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何区别

简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关系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和耕地权,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举通俗的例子说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