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可怜天下父母心”,近年来因为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针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遇到此类争议时应该如何去解决呢?
以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咨询者中大都是老年人,儿女有房有车,老人却吃住困难,去民政局去街道办寻求帮助,无奈因为有儿女所以也无法享受国家的补助;跟儿女张口总是被推三阻四,拒不支付,难道真的没有办法吗?显然不是,我想是因为大部分父母不愿意和儿女闹到对簿公堂。
通过了解发现有很多的年轻人坚持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大都声称其在小的时候父母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没有让其享受好的教育,没有给其好的生活条件,所以这么去对待父母没有什么欠妥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条文中也没有除外情况,故以此理由拒绝赡养父母的,协商无果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子女实际收入,受诉地法院生活水平以及实际需要,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赡养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社会上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儿女声称老人的钱一分不要,他们的财产百年后做儿女的不进行继承,所以可以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故此,即使不参与继承也不能不尽赡养义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那么所谓的赡养义务该怎么履行呢?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概念很明确地指出了赡养包括的三部分内容。
第一:经济上的支持,有的老年人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较低,除了老两口的药钱基本没什么剩余,所以子女需要按月或者按年定期支付老人生活费。
第二:生活上的照料,不只是单纯给钱就可以,需要熟悉老人的身体状况,每天的实际需要,对于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如果没有办法亲自照顾,需要顾保姆或者护工进行照料;生病的老人要积极找医院治疗,不能放任不管不顾。
第三:精神上的慰藉,有的子女前两条或许能做到,但不常和父母聊天,没时间陪父母散心,可能一年甚至更久都见不到一面,导致很多老人很孤单,心里抑郁不愿意说话,不愿意接触外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老人的神智状况。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当儿女为人父母的那一刻或许稍微可以体会父母的不容易,不管过去与父母之间有多少的误会或者心中有多少的怨气,都请善待身边的老人,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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