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股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涉税处理2025,捐赠股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涉税处理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涉税处理的新政策包括:捐赠股权扩大到捐赠范围,企业需经审议才能捐赠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赠对象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企业以股权进行捐赠时需保证不影响债务清偿能力。捐股案例中,基金会通常在海外注册或挂靠政府名下,捐股者持有的股份在香港上市,需较长时间完成过户。
法律分析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与2003年5月1日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相比,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财政部在文件中引进股权捐赠这个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该规定的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
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权捐赠的逐步盛行,出现了曹德旺的河仁基金会、杨澜的阳光文化基金、牛根生的老牛基金会、陈发树的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等个人基金组织。纵观国内捐股案例,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
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
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未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就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就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
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是否为非营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应具备的条件。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又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企业,其持有的股权用于公益性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向老年活动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以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等捐股成立的基金会。
对于捐股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地,对捐赠股权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本年利润中扣除。
【例】某公司将其拥有的华达公司的5%股份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该捐赠项目符合《证劵法》及有关证劵兼管的其他规定,并办妥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已知皇明公司该5%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该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公司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华达公司1000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12%=42(万元)
财税差异分析:
会计上将股权捐赠1000万元全额在利润中扣除,由此产生了1000-42=958(万元)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扣除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税费须知
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的税费有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税率为所载金额的百分之五,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报税
个人独资企业报税的方法:
1、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财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扣税还能还回来吗
工资扣税一般不能还回来,是否会返还需要看国家是否有相关的退税政策。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雇佣单位在用人的时候也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没有多缴一般是不会退还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正常来讲,申请个税退还的正当理由大致分为七种: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如下: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按照税率为20%计算个人所得,并且房屋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税费须知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的税费有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税率为所载金额的百分之五,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四、个人转让股权应注意的税款问题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五、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
2004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编辑:张斌律师)
六、股权赠予需要交税吗? -股权纠纷
法律分析:
个人接受无偿赠与股权取得的赠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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