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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钰

2006年11月7日,A村村委会、B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载明,位于某城区,由于河底污泥常年积累,引起河水发黑和经常发臭,蚊虫滋生,河流周围居民深受其害,并影响到某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为配合某的创建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经某村同意,由B公司对该河段进行改造,具体方案如下:1.河底用水泥管道与东面的同样的直径的水泥管道贯通,保持下面水流畅通;2.该河段直接用土方填实,上面浇铸水泥或沥青路面,该工程预计约42万元,由B公司承担。改造后的道路由该公司作为宾馆的出入口,无偿使用。

2006年11月10日,B公司(乙方)与A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确认位于的河流归甲方所有,因河道影响周边居民及区域环境,由甲方报水利部门同意后进行河道填土的工程改造,并由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工程改造,所需费用(约40万元,具体以工程决算为准)由乙方进行全额垫资)。乙方进行上述工程的垫资工程款由以下条约进行约定处理:1.上述河道填土工程完成后形成的空地由甲方租赁给乙方,年租金确认为1万元。由甲乙双方按改造后场地的现状制作平面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乙方按照上述第1条约定发生的工程款作为预付的土地租金,折抵每年发生的土地租赁费,直至折抵完毕;3.乙方在该场地的发生经营行为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因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4.为方便乙方的场地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至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场地至人民路口的出口通道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愿意另外一次性支付甲方2万元。另约定,如乙方租赁土地符合国家土地转让的规定,甲方同意并协助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至乙方名下,乙方预付的土地租金作为土地转让款,另外涉及的土地补出让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2007年1月4日,某市水利局批准同意关于D宾馆改建将原某某河西段74米老河道填埋水泥道路的申请。

原告系购置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商品房,15-1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封闭式小区,2018年8月31日,该15-1幢选举原告为自治小组的主任及副主任,该区域隶属于C社区。原告一方认为B公司、某市城厢镇D宾馆停车收费、在原某某河北侧种了树木、装了路灯、铺设的地面高于小区地面、岗亭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等,要求B公司、某市城厢镇D宾馆进行拆除、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经过批准并且对某某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依约获得了河道填土工程完成后形成的空地使用权。原告一方购买的商品房居住的地段与某某河相邻,在通过实地走访可知,原告一方所居住的环境非封闭式,在小区北侧有人、车出入口,位于小区南侧靠近某某河有约2米的出入口,位于人民路端停车闸南侧的墙面亦被打通,小区人、非机动车车也可出行。双方争议的是停车闸是否可以拆除,原告等是否享有通行权,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依据其享有的该空地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管制,且该行为并未导致原告一方不能自由进出其小区。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一方主张撤销宾馆出入口无偿使用不予支持。对于位于小区内部道路一侧种植的树木、铺设的路灯、停车收费亭等是否侵占了小区共有部分,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D宾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除改造河道完成后空地使用权外的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故目前涉及某某河北侧小区南侧部分的树木、路灯、岗亭、石狮等均没有得到相应的授权,应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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