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说什么是网络域名,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通过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中,对于域名的定义是: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域名至少由两部分组成: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
前言
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又分为国际和国内(顶级)域名。国际顶级域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域名,常见的有“.com .net .org”等。国内顶级域名,即按照国家的不同分配不同的后缀,这些域名即为该国的国内顶级域名,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等。两者在实际使用和功能上没有任何区别,均为互联网上的具有唯一性的标识。
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越来越成为企业宣传营销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在网络发展中建立企业自身的领地?可以在企业设立初期,对其官方网站进行规划,并进行预先性域名注册,为企业品牌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延伸打下基础。
以案说法
网络域名被他人抢注,应积极寻求司法救济
南×都市报为1997年创刊的一份都市类报刊,历经多年的发展与经营,不管是新闻品质还是广告营收,都已经成为全国都市类报刊的领头羊。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南×都市报在2006年开始着手建设官方网站,将优质的新闻内容通过官方网站传播给更多的网络用户。但是在官网设立初期,遇到的首要问题是,www.nandu.com这个以南×都市报简称南都的拼音作为二级域名的网络域名,已经被他人于2003年抢注,无法使用。后只能退而求其次,先启用 www.nddaily.com这个域名,并和www.nandu.com域名的所有者一位印度人进行沟通。www.nandu.com几经转手,所有者变成了一位了解南×都市报市场价值的中国人,对方向报社开出高价转让该域名。迫于发展的需要,最后双方在2010年达成合意,完成了域名的转让手续。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评析
从上述域名被他人抢注的案例来看,正是因为在报社设立初期直到2003年,长达7年的时间,并没有对域名进行预先性注册保护,导致在2006年要拓展网络领域、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的时候,才发现问题所在,最终迫于发展的需要,高价从所有者手中购买域名。
在本案中,报社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启动救济途径。国际域名按照相关国际规定,可以进行买卖、转让、许可等,所以国际顶级域名一直是抢注的重灾区。但我国依然具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合法的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南都”作为南×都市报社的简称及核心标识,如果已经被南×都市报社申请注册为商标,历经多年的经营,在全国范围拥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南都”二字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大。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保护网络用语什么意思
●网络进行保护是什么意思
●网络保护了你
●要保护你的网络,请键入强密码
●保护网络安全措施有哪些
●保护域名的重要性
●保护网络的方法
●保护网络安全措施
●网络进行保护是什么意思
●保护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