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个不容置疑。通常说到知识产权,大家会只想到专利、商标、版权,很难把域名与知识产权联系起来。前几年,很多域名有过一阵抢注潮,后来消踪匿迹了。好像最近又疯狂起来!有听言:域名注册缴费十年,该域名就可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实不然!注册成功的域名本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后期只需续缴年费就可以了。
建议:将企业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英文名称注册为域名,既省钱又可以防止恶意注册域名。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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