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区别举例,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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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区别举例,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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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是什么意思

为了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又不使民事诉讼的程序过于复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诉讼第三人制度。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为保护自己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加入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将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具有独立的诉的利益,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起参加之诉。除此之外,当本诉的裁判结果可能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利益时,其亦可以依法提起独立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将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具体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
二是本诉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审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审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不成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提起了一个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系的新的诉讼,所以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审理本诉的法院才能够受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在既有诉讼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则处于被告的地位。这种具有“三方结构”的诉讼形态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带着新的请求参加到诉讼中来,形成了诉在主体和客体上的同时合并。不过这种合并不是强制性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为了便于查明案情,同时能够使纠纷得到一次性的全面解决,民事诉讼认可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可以分离另诉的权利主张合并为对既有诉讼的参加。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诈害诉讼防止的参加”,即本诉中的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防止制造的虚假诉讼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请求。民事诉讼现行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属于事后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主体在诉讼尚在进行的阶段也有权申请参加进来,以便于事前就有机会防止诉讼诈害的结果发生,因此“他人之间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诉讼且结果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也应被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裁判规则

1.一房二卖”的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孙某杰与黄某义、邱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就孙某杰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本案实际存在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的债权系基于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产生,其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作为“一房二卖”的债权人,孙某杰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孙某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孙某杰的异议请求,并在裁定中释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某杰未遵循执行裁定的指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2.一般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纳入第三人范畴,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实质审查标准,要求一般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第三人资格——屠某芳与毛某阳、赖某娣、李某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屠某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前案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前案的诉讼,而前案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因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为其提供诉讼救济。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格原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债权人。为更有利于保护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对第三人进行了扩张解释,即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并同时规定了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款规定所指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当然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法律制度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对第三人采实质审查的标准,屠某芳为赖某娣的普通债权人,屠某芳主张其属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仅凭其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审裁判文书,难以认定其普通债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毛某阳诉李某兰、第三人赖某娣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屠某芳并非该案适格的第三人,一审、二审法院对其提起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25号

3.一般债权人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其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与杨某钵、何某见、王某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原案第三人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岳对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其必须符合系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一主体身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在申请人杨某钵与案外人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王某岳并非被执行人也非该案中的第三人,且王某岳作为一般债权人,其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王某岳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到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因此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的债权实现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何某见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故王某岳并非其提起撤销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的第三人,对该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因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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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诉讼案例与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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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

为了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又不使民事诉讼的程序过于复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诉讼第三人制度。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为保护自己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加入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将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具有独立的诉的利益,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起参加之诉。除此之外,当本诉的裁判结果可能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利益时,其亦可以依法提起独立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将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有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具体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二是本诉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审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审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不成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提起了一个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系的新的诉讼,所以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审理本诉的法院才能够受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在既有诉讼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则处于被告的地位。这种具有“三方结构”的诉讼形态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带着新的请求参加到诉讼中来,形成了诉在主体和客体上的同时合并。不过这种合并不是强制性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为了便于查明案情,同时能够使纠纷得到一次性的全面解决,民事诉讼认可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可以分离另诉的权利主张合并为对既有诉讼的参加。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诈害诉讼防止的参加”,即本诉中的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防止制造的虚假诉讼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请求。民事诉讼现行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属于事后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主体在诉讼尚在进行的阶段也有权申请参加进来,以便于事前就有机会防止诉讼诈害的结果发生,因此“他人之间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诉讼且结果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也应被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裁判规则


1.一房二卖”的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孙某杰与黄某义、邱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就孙某杰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本案实际存在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的债权系基于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产生,其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作为“一房二卖”的债权人,孙某杰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孙某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孙某杰的异议请求,并在裁定中释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某杰未遵循执行裁定的指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2.一般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纳入第三人范畴,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实质审查标准,要求一般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第三人资格——屠某芳与毛某阳、赖某娣、李某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屠某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前案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前案的诉讼,而前案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因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为其提供诉讼救济。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格原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债权人。为更有利于保护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对第三人进行了扩张解释,即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并同时规定了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款规定所指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当然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法律制度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对第三人采实质审查的标准,屠某芳为赖某娣的普通债权人,屠某芳主张其属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仅凭其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审裁判文书,难以认定其普通债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毛某阳诉李某兰、第三人赖某娣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屠某芳并非该案适格的第三人,一审、二审法院对其提起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25号


3.一般债权人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其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与杨某钵、何某见、王某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原案第三人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岳对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其必须符合系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一主体身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8(编者注:现为第306条)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在申请人杨某钵与案外人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王某岳并非被执行人也非该案中的第三人,且王某岳作为一般债权人,其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王某岳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到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因此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的债权实现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何某见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故王某岳并非其提起撤销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的第三人,对该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因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5号


本文摘自《民事诉讼案例与裁判规则》,仅截取章节部分内容。




●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杨立新:离婚时对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的处理
●专题指导性案例编写工作组 | 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7—240号)的理解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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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哪几部分

为了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又不使民事诉讼的程序过于复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诉讼第三人制度。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为保护自己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加入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将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具有独立的诉的利益,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起参加之诉。除此之外,当本诉的裁判结果可能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利益时,其亦可以依法提起独立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将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具体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

二是本诉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审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审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不成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提起了一个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系的新的诉讼,所以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审理本诉的法院才能够受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在既有诉讼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而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则处于被告的地位。这种具有“三方结构”的诉讼形态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带着新的请求参加到诉讼中来,形成了诉在主体和客体上的同时合并。不过这种合并不是强制性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为了便于查明案情,同时能够使纠纷得到一次性的全面解决,民事诉讼认可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可以分离另诉的权利主张合并为对既有诉讼的参加。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诈害诉讼防止的参加”,即本诉中的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防止制造的虚假诉讼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请求。民事诉讼现行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属于事后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主体在诉讼尚在进行的阶段也有权申请参加进来,以便于事前就有机会防止诉讼诈害的结果发生,因此“他人之间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诉讼且结果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也应被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裁判规则

1.一房二卖”的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孙某杰与黄某义、邱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就孙某杰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本案实际存在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的债权系基于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产生,其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作为“一房二卖”的债权人,孙某杰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孙某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孙某杰的异议请求,并在裁定中释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某杰未遵循执行裁定的指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2.一般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纳入第三人范畴,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实质审查标准,要求一般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第三人资格——屠某芳与毛某阳、赖某娣、李某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屠某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前案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前案的诉讼,而前案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因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为其提供诉讼救济。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格原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债权人。为更有利于保护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对第三人进行了扩张解释,即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并同时规定了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款规定所指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当然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法律制度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对第三人采实质审查的标准,屠某芳为赖某娣的普通债权人,屠某芳主张其属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仅凭其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审裁判文书,难以认定其普通债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毛某阳诉李某兰、第三人赖某娣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屠某芳并非该案适格的第三人,一审、二审法院对其提起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25号

3.一般债权人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其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与杨某钵、何某见、王某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争议焦点】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原案第三人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岳对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其必须符合系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一主体身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在申请人杨某钵与案外人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王某岳并非被执行人也非该案中的第三人,且王某岳作为一般债权人,其虽然因查封(轮候)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实体上的权利。王某岳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到杨某钵与何某见、王某红执行异议之诉中,因此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岳的债权实现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何某见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故王某岳并非其提起撤销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的第三人,对该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因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5号

原标题:《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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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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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有创造性,从属权利有吗?

来源:海外网

4月22日,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发生对游客枪击案。随后,印巴连续多晚在该地区实控线交火;印度对巴基斯坦“断水”“断路”“赶人”,史上首次暂停履行《印度河用水条约》;巴方以“暂停贸易”“驱逐人员”作出强硬反击,并预判印度将在未来数十小时发起对巴军事行动。

到底咋回事?

印度军人在印控克什米尔斯利那加街头执勤。图源:新华社

据报道,4月22日,在印控克什米尔旅游胜地“帕哈尔加姆”(Pahalgam),一群武装分子用机关枪扫射游客,造成至少25名印度人、1名尼泊尔人死亡。

认领此次袭击的“抵抗阵线”,长期被印度视作由巴基斯坦政府支持的恐怖组织“虔诚军”分支。

事发不久,印度莫迪政府做出强烈反应,先是认定巴基斯坦与袭击有关,再对巴采取多项制裁:包括撤销向巴基斯坦公民签发签证、削减巴基斯坦驻印武官人员、关闭两国陆上过境口岸等。

更狠的是,印度首次宣布暂停履行《印度河用水条约》。啥概念?该条约事关印度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在印巴两国的分配,于1960年签订,即便在印巴战争、1999年双方大规模武装冲突中,印方都没停止执行过。而印度水资源部长这次放话:“(我们)将确保印度河的水没有一滴流入巴基斯坦!”

另一边,巴方也毫不示弱:先后关闭口岸、废除部分签证、宣布印度驻巴高级专员公署武官为“不受欢迎的人”,还对印度航空公司关闭领空,暂停所有对印贸易。两国边境实控线也持续小规模交火。

到了4月29日晚,莫迪与印度国防、安全、军事等机构高层举行会议。会后印媒报道称,莫迪已授予印军自主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做出回应。4月30日凌晨,巴基斯坦新闻与广播部长称,印度恐将在未来24至36小时内对巴采取军事行动。

4月22日,安全人员在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帕哈尔加姆镇附近警戒。图源:新华社

会大动干戈吗?

从印度政府角度看,强硬对抗巴基斯坦,是其多年一贯路线。在24日的讲话中,莫迪再次强调“守护者”形象,承诺“印度将识别、追踪和惩罚每一个恐怖分子及其背后的支持者”,表示“我们会穷追不舍,直到地球的尽头”。

事实上,2016年乌里恐袭和2019年普尔瓦马恐袭后,莫迪政府对巴采取“越境先发制人打击”措施,已有先例在前。

在巨大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下,莫迪政府缓和局势的操作空间被严重挤压。新德里不得不进行外交动员以孤立巴基斯坦,并采取军事胁迫。

回到事件本身,随着枪击案细节曝光,舆论发现这个“克什米尔抵抗阵线”,是2019年后在印控克什米尔发展起来的组织,主要针对印度政府,攻击在克什米尔的印度教教徒,更像是一个反政府游击组织。与2016年、2019年恐袭不同,这次枪击针对的是印度教徒,而非该地区军事力量。

印方强硬认定该组织与巴基斯坦有关,并未得到广泛国际支持。

莫迪政府对巴“超级强硬”,也暴露出其治理印控克什米尔的问题。2019年印政府取消宪法370条款赋予印控克什米尔的独立权后,对当地采取铁腕措施,导致民怨加深,对印度认同感减弱。

在巴基斯坦东部拉合尔附近与印度交界的瓦格赫口岸,巴基斯坦和印度两国的仪仗兵参加降旗仪式。图源:新华社

巴基斯坦已多次明确对恐怖主义“零容忍”。即便如印方所言,3名在逃武装分子中,两人是巴基斯坦人,也无法就此指控巴方支持“跨境恐怖主义”,毕竟还要考虑印度教民族主义近年对穆斯林的打压等因素。

眼下,巴基斯坦无意选择对抗之路。巴方一再表态,要对事件进行透明公正调查,并警告印度如采取战争手段,“任何侵略行为都将遭到(巴方)果断回击”。此外,巴方呼吁国际组织和大国介入干预。

针对印巴局势升级,国际社会普遍表态中立,呼吁双方保持克制,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呼吁“巴基斯坦政府和印度政府保持最大限度克制”;美国总统特朗普称“总会找到解决办法”,美国务卿卢比奥同印巴领导人通话劝和,敦促双方“不要让局势升级”;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态,呼吁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分歧,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事态还在进一步发展,紧张局势还将升温并持续。一如既往,印巴或将继续在口头示强,在边境交火对抗。局势的降温及平稳过渡,需要国际社会各方积极促和、共同规劝。

文/林民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

编辑/点苍

来源/侠客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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