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2025,隐名股东能否诉讼

债权债务 编辑:华中子

一、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2025,隐名股东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隐名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轻微瑕疵,未影响决议实质的情况。

二、隐名股东能否诉讼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能诉讼。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获得投资权益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的提起诉讼条件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起诉讼: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隐名股东能否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实践中,隐名股东是不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之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隐名股东虽然和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外观。但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前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商事信用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要侧重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赖,故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才是适格主体,而隐名股东不适格。隐名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诉权,他必须先确认股东身份即显名化后,才能有资格起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隐名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吗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擅自将其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则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者请求判决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能否向隐名股东提起诉讼?

公司登记对善意第三方具有公信力,即使登记内容有瑕疵,也应保护第三方利益。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债权人可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登记内容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则登记无对抗力。

法律分析

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拓展延伸

揭开隐名股东的面纱:诉讼是否可行?

隐名股东的身份隐藏在公司背后的面纱之下,给诉讼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要确定是否可以对隐名股东提起诉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和法律分析。首先,需要确认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是否允许隐名股东存在,并确定其权益和责任。其次,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揭示隐名股东的真实身份,这可能涉及到调查、取证等手段。最后,要评估诉讼的可行性,包括考虑证据的充分性、法律规定的适用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对隐名股东提起诉讼并非易事,需要充分的准备和法律支持,以确保诉讼的可行性和成功性。

结语

在公司股权登记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作为股权公示的方式,应受到信任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隐名股东以自己为实际股东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显名股东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对抗善意第三人,都是不允许的。然而,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内容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第三人,登记的对抗力可能存在例外。揭开隐名股东的面纱并对其提起诉讼是具有挑战性的,需要充分的调查和法律支持。因此,对隐名股东提起诉讼需要详细的准备和评估,以确保诉讼的可行性和成功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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