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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7月16日讯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自今年起至2025年底,福建实施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对脱贫人口发展的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且个人仅需承担10%保费!
7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公布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政策部分农产品单位保额及费率参考表,一起来看详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为持续发挥我省保险政策对脱贫人口发展农业产业项目的保障作用,原有产业扶贫保险到期后,过渡期延续实施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聚焦全省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脱贫人口,提供农业产业项目发展保险政策保障,持续提高脱贫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持续增收,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对脱贫人口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做到产业帮扶保险政策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国家林草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64种野生动物养殖活动,不列入本产业帮扶保险政策。
(二)坚持特惠制。实施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科学设置保额,取消投保门槛,实行优惠费率,保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对象
全省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的农业产业项目(不含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项目,下同)全部纳入产业帮扶保险政策保障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实施内容
实施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对脱贫人口发展的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家庭经营综合险的保额原则上按投保标的的直接物化成本加适当人工成本设定,政策实施期间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范畴的,保额和费率根据最新政策作相应调整。保费由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财政和脱贫人口分别承担54%、18%、18%和10%。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脱贫人口承担比例降至5%,下降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运作方式
1.承保机构。在保额和保费确定的条件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
2.投保方式。根据自愿原则,脱贫人口发展的农业产业都可纳入政策承保范围。以村为单位进行投保。承保机构应优化程序,上门服务。
3.保险方案。承保机构按照产业帮扶保险政策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定不同品种的保险方案,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全省按统一标准实施。
4.资金管理。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会同承保机构,每年以11月10日为时间节点,根据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报送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的投保品种、数量、规模和保费,并对上年度已到期保单进行结算,填写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结算统计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给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设区市财政局将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核拨给承保机构同级分支机构或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保费补贴核拨给承保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承保机构当年收取的总保费(按已到期保单计)扣除当年赔款支出和综合运营成本(原则上控制在总保费的20%以内)后,若当年度资金有结余,结余资金用于抵减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产业帮扶保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牵头,充分发挥挂钩帮扶责任人、乡村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的作用,做好与各有关单位和保险机构的衔接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健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夯实基础工作。承保机构要建立脱贫人口保险台账,对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分别逐户详实登记脱贫人口投保、理赔等相关信息,完善信息共享、统计和监测机制。
(三)提供优质服务。承保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确保每个乡镇都有专人负责。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服务水平,设立理赔专线,及时查勘,快速理赔,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到被保险人。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险种方案设计实施、保费补贴和投保理赔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承保机构对产业帮扶保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五)开展宣传培训。承保机构印制政策宣传资料,发放到户,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增强脱贫人口的保险意识,做到家喻户晓。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省农业农村厅应牵头及时总结产业帮扶保险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产业帮扶保险政策发挥应有的效益。
附件: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政策部分农产品单位保额及费率参考表
政策解读
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政策解读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保障对象、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4月,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产业扶贫保险实施方案》,对贫困户发展农业产业项目提供保险政策保障,实施期限至2020年底。根据中央要求,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扶上马送一程,防止出现“政策悬崖”。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省在调整优化产业扶贫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政策,继续为脱贫人口发展农业产业提供保险政策保障。
二、目标任务
对发展农业生产项目的脱贫人口提供保险政策保障,激励脱贫人口通过自身努力,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持续增收,更好地巩固脱贫成果。
三、保障对象
全省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的农业产业项目(不含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项目,下同)全部纳入本政策保障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四、实施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实施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对脱贫人口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提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风险保障。保额按投保标的的直接物化成本加适当人工成本设定。保费由省、市、县财政和脱贫人口分别承担54%、18%、18%和10%。
六、注意事项
产业帮扶保险政策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对脱贫人口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做到产业帮扶保险政策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特惠制。对脱贫人口取消投保门槛,个人只需承担保费的10%,其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承担的保费比例降为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保险网站系统崩了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16日讯 据“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发布 事关福建人的医保!赶紧看!
2021年7月1日起,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啦!
全省按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确定2021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79元,下限为3676元。
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上下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由原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修改为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若按原政策以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8149元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037元,下限为4407元。
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79元,下限为3676元。
计算口径修改后,月缴费基数上限下降了3658元,下限下降了731元。预计2021年将为全省参保单位减轻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约20.9亿元,减负人数约292.33万人。(来源: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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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38元/月。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22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对应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水平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54元/月。
2022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下限按3992元/月执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2022年度保费进行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在申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后,不再办理缴费基数下限下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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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每月需要缴多少呢?
快来看看这份
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0年1月—2020年6月)
还有这些要注意
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从2019年5月起,社保缴费基数涉及的社平工资采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5389.25元,60%为3234元,300%为16168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9]6号),2020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❷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❸依据《厦门市人们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的文件要求,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数下调20%。
以上第1、2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3、4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❹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❺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9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❻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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