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在实质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当公司故意而为,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出现这种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案件执行阶段,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仍应得到保护,但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并存的情况,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1)被执行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3)被执行公司不申请破产。
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司已具备破产情形,但公司拒绝申请破产,试图利用期限利益拖延债务,甚至逃避债务。对此,法律应作出否定性评价。
3、公司解散时,股东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4、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股东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予缴纳。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这些情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股东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予缴纳。
公司发生这些原因需要解散的,股东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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