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关于房子的分割
现如今,房屋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买房屋的时间、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房屋登记的情况等众多因素的差异,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房屋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充满了一系列的争议。
王某和陈某婚后共同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登记在陈某以及双方的女儿王小某名下,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准备协商离婚,但是对于房屋如何分割却有了不同的意见。
陈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该房屋就是自己和女儿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王某是无权进行分割的。而王某则认为,该房虽然是登记在陈某和女儿的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该均等分割。
那么,该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子是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那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房子是登记在父母和孩子共同名下的,那么应该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房屋登记时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离婚的时候一般会根据房屋目前的居住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以及照顾原则,判定夫妻双方的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如果双方离婚的时候,王小某跟随陈某共同生活,当下陈某和王小某还居住在案涉的房屋中,那么王某所对应的房产份额由陈某所有,并由陈某按照市值对王某进行折价补偿。至于后期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某和王小某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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