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产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2025,土地产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本文探讨了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及其特点。狭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实际使用的土地,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则指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的集合,包括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可以出售、继承、抵押,同时也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有偿或无偿,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分别为营业40年、工业50年和居住7
法律分析
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依法实际使用的土地,包括与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并列。而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的集合,包括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这些权利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广义土地使用权的人,称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也可以出售、继承、抵押。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即设定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国家规定的特殊用途下,即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一般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的。同时,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有期限。上述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分别为营业40年、工业50年和居住70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必须限期办理。所谓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权占有租赁财产用于收益使用”,土地租赁权的设立,是指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承租人通过合同将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租赁权和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他人。这时,对方就叫土地承租人,也就是承租人。为了取得土地租赁权,土地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土地租金,无论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还是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赁权是根据租赁合同确立的,因此租赁合同必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承租人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在出租人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土地承租人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抵押是土地抵押权人为土地抵押人不转移占有权和继续使用收益提供担保的一种土地。当债务无法清偿时,土地拍卖价格可以作为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人被称为土地抵押权人。
设定土地抵押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不转让,仍由土地抵押人占有,仅以其所代表的经济价值的一定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为担保。这样,土地抵押人在获得贷款后就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只有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拍卖并优先受偿。抵押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清偿债务的,土地将按时归还抵押人,抵押权自动消灭。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上的一种其他权利。为了相邻土地的权益,土地所有人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实施某些行为。为他人取得地役权的土地为地役权,与地役权相邻需要取得他人土地地役权的土地为地役权。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物扶植权、照明权、俯瞰权、水权、道路权等,地役权可以通过放弃、解除、限制等理由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从属财产,与地役权分不开。地役权需要转让的,原则上转让地役权。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当地役权被分享或分割时,地役权对一切关系都有影响。土地开发权是在现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单独处置。具体地说,土地开发权是指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如将农用地改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权利,或改善原有土地集约利用的权利,如提高建筑物容积率的权利。土地开发权设立后,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其他土地产权,仅限于在当前状态下正常使用该土地所取得的权利。之后,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和集约利用程度的权益属于土地开发权。土地发展权产生于近代,是伴随着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和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异而产生的。
我国土地产权和功能的构成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土地权益关系日益复杂,这将加深人们对土地权利结构和功能的认识。
结语
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则包括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可以出售、继承、抵押,也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一般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的,而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有期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必须限期办理。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权占有租赁财产用于收益使用,土地租赁权的设立需要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承租人通过合同将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租赁权和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他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人不转移占有权和继续使用收益提供担保的一种土地。设定土地抵押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不转让,仍由土地抵押人占有,仅以其所代表的经济价值的一定权利作为担保。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上的一种其他权利,土地所有人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实施某些行为。土地开发权是在现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单独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三、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哪些
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有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农业、综合用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性质分为几种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三种,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六、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哪些?
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一、房产70年到期后怎么办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70年后房屋将自动续期。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我们只有土地使用权。70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只是土地租赁的时间,而不是房地产。到时候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就可以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到期的,所有权人有权优先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延期。如果国家没有拆迁计划,原所有人可以按照现行(到期日)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土地。如果国家有拆迁计划,土地将被无偿征用,地上物将得到补偿。房子的所有权永远属于买方。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吗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三、地役权的取得有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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