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有什么,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纪芮诗

一、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有什么

针对担保债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性质,当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期间,其实际效力将会面临一系列必要的制约和规范。

此类制约与规范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债权如欲享有优先受偿地位,则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已经依法设立并生效;其次,作为担保物权人,需负有向法院申报其担保债权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最后,担保物权的实际有效性及适用范围还需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与确认。

以上种种限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平等地获得清偿,同时也有助于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高效运行。

二、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关于担保债权之诉讼时效,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相关约定,则应依据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并无此类约定存在,则担保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朗时,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三、担保债权有什么规定

有关抵押债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这些内容哦!首先呢,要是借贷人无法顺利还钱的话,债权人就有权根据法律来简单粗暴地把抵押物品评估后扣除贷款金额;或者是直接将抵押物品卖掉,然后用所得的钱款优先偿还自己的贷款。

其次呢,如果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会让债务人按时还款,但如果债务人还是没能按期还款的话,那么保证人就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方式去履行义务,或者是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呢,无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方都可以提供一些财产作为抵押品,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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