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代位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若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未届履行期,则不能行使。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同样需真实、有效,若不存在此债权或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也无法成立。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以其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自身债权范围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二、债权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已到期则表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利益。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并具备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次债务人可能享有抗辩权,此时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当这些要件同时满足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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