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5,不动产登记证怎么办理

房产纠纷 编辑:谈茹奕

一、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5,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不需要多个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新的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有差异,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不动产登记保护个人产权,办手续更便捷,交易更安全,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办理不动产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地点: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三、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是干嘛的

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规定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具体如下:1、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资料具体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四、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不动产权证一种是可以委托相关办理机构办理,还可以亲自去办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五、不动产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六、不动产证办理流程以及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办理流程:1、登记备案。办理不动产证的第一步是要先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2、测绘。我们就需要等待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来给我们重新测绘房产面积,因为老旧房产证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需要重新符合。3、相关费用。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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