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背景:
小王和小李双方结婚不到三年,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价值3万余元的钻戒、男方父母以现金形式给女方的订婚礼金8万元,女方父母向男方父母索要的30万元“婚姻诚意金”。
裁判结果:
3万余元的钻戒是男方自愿赠与女方的个人专用物品,本案中无需返还;8万元彩礼因为小王和小李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形;30万元婚姻诚意金是女方父母借婚姻索取男方父母的财物,应予返还。
在此不难发现,针对婚恋期间的财物流转,定义为赠与、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这三者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识别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时容易和“赠与”、“彩礼”等容易产生混淆。
1、赠与是赠与人赠送东西给受赠人,一般是自愿的、不附加条件的。赠与别人的东西一般是不用返还的。比如钻戒、手机、恋爱期间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钱转账等。
2、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给付彩礼属于特殊的赠与,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受赠方结为夫妻,受赠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就表示同意结婚这一所附条件。给付的彩礼符合下述三种情形的,应予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财物,并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是: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财物的给付实际上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赠与具有根本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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