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长久以来形成的婚嫁习俗,称定亲财礼、聘礼等,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从法律意义上讲,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予。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但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女方索要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破坏了善良淳朴的民风,也有悖中华民族诚实劳动、勤俭节约的传统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收取彩礼的数额、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问题。
基本案情
甲男、乙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甲女返还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钻戒一枚,共计价值1.8万元;2.判决甲女父返还彩礼15.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甲女、甲女父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男与甲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1月1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小甲。
2021年5月12日,甲男与甲女经泾川县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一、甲男与甲女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小甲由甲男抚养,甲女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并享有探望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长久以来形成的婚嫁习俗,称定亲财礼、聘礼等,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从法律意义上讲,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予。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均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但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女方索要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破坏了善良淳朴的民风,也有悖中华民族诚实劳动、勤俭节约的传统道德,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参照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婚姻类案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裁判标准。本案中,甲男、乙男向甲女父给付彩礼18万元已超出平凉地区合理彩礼范围,故对甲女父辩称彩礼不退还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甲男与甲女共同生活已过五年且生育一女的事实,且甲男、乙男未提交因给付彩礼造成其家庭生活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证据,从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尊重民间习俗角度出发,对其要求甲女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7万元;对甲男、乙男要求甲女返还黄金首饰及钻戒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黄金首饰及钻戒现由甲女实际占有,故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甲女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甲男、乙男彩礼7万元;二、驳回甲男、乙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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