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相关问题,关于公房的征收政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妍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主要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二、公房征收会涉及哪些利益

房屋价值补偿、选择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装饰/装潢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或过渡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无违法建筑奖、征收面积奖等。

三、安置对象

1.承租人

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2.共同居住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判断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时,应注意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具体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另外。上海地区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2)对于“居住困难”的判断,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另外,以下四种情形,也应该视为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律师提醒: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相关纠纷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且如果是非签约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等征收材料,且对于该类案件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该类案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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