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追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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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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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象追踪
项木五岁时,从一场山林大火死里逃生,自那以后,他时刻被“既视感”折磨,偶尔甚至可以预知未来。三年后,他被痴迷于超自然现象的科学家乾博士收为养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脑海里开始出现一个声音,医生将项木诊断为精神分裂,但治疗效果一直不理想。十八岁那年,养父乾博士突然从家中失踪,警察在调查未果后将之搁置。但项木依然时不时能看见乾博士的“影子”出现在家中,甚至能时不时看见他留给自己的求救信息,仿佛他被拉进了另一个时空。项木决定研究将养父解救出来的方法,同时也想追查自己另一个人格的谜团,于是开始投身于博士之前的研究之中,调查出现在吴歌市各地的怪异事件,而隐藏在吴歌市的另一个世界,也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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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拼音
反向讨薪已经成为上市银行的常态。在2024年年报中,大部分上市银行都提及“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薪酬机制,同时,有10家上市银行公告了追索扣回的具体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年初,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银保机构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以来,已有13家上市银行披露过“追索扣回”的具体金额,其中,不少上市银行已连续披露3年,累计金额接近3亿元。
3年反向讨薪近3亿元
第一财经根据年报统计,截至目前,A+H股合计已有10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了反向讨薪的具体金额。其中,追索扣回金额最高的两家为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和浙商银行(601916.SH)。
中国银行已连续两年披露反向讨薪的情况,合计金额5525万元。2024年,该行共计对2469人次执行追索扣回,金额合计3250万元,人均追薪1.3万元。2023年,该行共计对2059人次执行追索扣回,金额合计2275万元,人均1.1万元。
除了中国银行,其余国有大行均未披露反向讨薪具体数据,仅表示报告期对相应人员执行了反向追薪制度。
比如,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称,按照相关办法对因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均进行了相应绩效薪酬的扣减、止付或追索;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也表示,报告期内对受到处分、问责的相关人员,均按办法规定止付、追回相应期限的绩效工资。
浙商银行则首次于年报中披露反向讨薪具体数据,且力度较大。2024年该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1424人次,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3033.78万元,人均追薪2.13万元。
另外,渝农商行(601077.SH)去年累计追索扣回绩效薪酬143.9万元;瑞丰银行(601528.SH)去年追索扣回110.73万元。
在H股,有多家上市银行已连续2~3年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具体金额。
其中,渤海银行(09668.HK)2024年追索扣回612人绩效薪酬2403万元,人均高达3.9万元,追讨力度最大。相比过去几年,渤海银行2024年的追索扣回总额、追索人数均有所上升,但人均金额下降。2022年、2023年,渤海银行人均追索扣回金额一直保持在4万元以上,分别为4.76万元、4.7万元。
天津银行(01578.HK)2024年追索扣回116万元,2023,该行扣回174万元;哈尔滨银行(06138.HK)2024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209余万元,涉及116人次;甘肃银行(02139.HK)2024年发生的违规事项被问责人数涉及44人次,追索扣回绩效共计6.06万元。
东莞农商行(09889.HK)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索扣罚金额167.72万元。2022年~2024年合计扣罚超400万元。
另外,中原银行(01216.HK)也于年报中首次披露具体数据,2024,该行绩效追索扣回2010.76万元。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成常态
今年,亦有曾经披露过反向讨薪具体数据的上市银行停止了相关披露,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就是其中一家。近两年,该行披露的反向讨薪数据一直受到市场关注。
在2024年年报中,招商银行仅表示,该行按照相关办法,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绩效薪酬执行了扣减、止付或追索扣回。去年,招商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召开了两次会议,定期回检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并审议通过了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相关议案。
招商银行最早于2020年在年报中披露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机制。2022年开始披露相关数据,当年,该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2023年,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两年合计追回超1亿元。
另外,威海银行(09677.HK)也在连续披露两年相关数据后,2024年未再披露。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追索扣回的情形。
2022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
自2022年年报起,有越来越多的上市银行开始披露“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的薪酬机制情况,目前已成为银行披露的常态。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2022年~2024年这3年间,已有13家上市银行披露过“追索扣回”的具体金额,累计超过2.93亿元。
除了追索扣回金额外,还有部分银行披露了绩效延期支付的金额。
例如,天津银行2024年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金额14671万元;东莞农商行2024年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合计2499人,计提延期支付金额合计9748.66万元;甘肃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人员延期支付绩效薪酬为2965.35万元。
总体来说,“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管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
从年报来看,大部分上市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40%以上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例如,2024年,中信银行(601998.SH,00998.HK)修订了《中信银行绩效奖金延期支付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明确了本行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50%以上、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
东莞农商行在年报中指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实施对象包括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及其他从事信贷、类信贷相关人员,延付期间如存在违法违纪、重点风险、违规失职等情形造成损失或风险超常暴露,则要进行责任认定,按认定结果对相应薪酬进行追索扣回。如延付期间未出现追索扣回的情况,按计提延付薪酬30%、30%、40%的比例逐年支付。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追索法
票据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第二次权利。根据持票人追索的原因,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可以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那么什么是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呢
拒付追索是指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1)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深度数科集团创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注于探索票据场景数字化应用的集团,作为票据服务行业代表,集团秉承“让票据助力企业深发展”的使命,以“服务百万级中小微企业”为愿景,面向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生态伙伴提供专业票据信息服务、专业票据科技服务等数字化服务。累计服务全国超20.2万家企业,聚合40多家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普惠金融服务规模达768亿,被写入2024年临沂市政府工作报告。
追索扣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介“跑路”,房东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吗?
济南槐荫区法院:租客已向中介支付租金,不应承担责任
房屋中介收取租金后“跑路”,房东一纸诉状要求租客支付租金。针对中介的违约责任,租客应当承担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房东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房东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1700元,按季支付。当日,张某将案涉房产交付该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与租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房租每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
然而,自2022年12月后,房东张某再未收到该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与中介公司失联,无奈之下张某将租客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经查明,李某已搬出租赁房屋。双方均认可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案涉房产的交接,故应视为李某已于该日搬离案涉房屋。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的期间,应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李某自中介公司处租赁案涉房产的期间,包含在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之内。按照约定,李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此期间的租金,故张某要求李某支付此期间的租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委托中介出租房屋,在当下已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常态。为了更加方便灵活,房屋中介常常先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中介名义与租客签订合同,从而赚取差价。而一旦中介“跑路”,另外两方的权利应当如何维护?针对承租人“跑路”,次承租人能否对抗出租人的问题,需要从转租行为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考量。
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对抗出租人的权利主要基于租赁合同和法律规定,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一般均视为有效。如果次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且转租行为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次承租人在面对出租人时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如果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选择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出租人都不能直接向实际承租人即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承租人才是适格当事人。
本案中,李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系依据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李某已经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租赁费用,而李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期间亦在张某将案涉房屋租给中介公司的租赁期间内。因此,张某与李某并非各自合同的相对方,其无权向李某主张租金。
法官提醒,在出租或租赁房产时,要注意核实房产中介的资质、信誉度和房源渠道。对出租人而言,切莫轻信高租金的谎言,应及时了解同时期、同区域房源的普遍租赁价格,勿因贪图高价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而作为租客,应尽可能选择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如遇“二房东”,则要注意甄别出租人“长租期优惠”骗术,对于一次性交付半年以上租金的情况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薛原 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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