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经常容易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规定在刑法不同的章节。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殴打他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殴打他人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为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时间的即时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动机的藐视法纪性、地点的不分场合性和公开性。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因纠纷、个人恩怨殴打他人或出于报复的动机殴打他人;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
案例: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焦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见面,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通电话时,被告人焦某某听见被害人徐某某在电话中对其辱骂,后被告人焦某某给被害人徐某某拨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告人焦某某便怀恨在心。
次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得知被害人徐某某在本市王某某的家中,为泄私愤,其纠集十余人窜至王某某家楼道处,对被害人徐某某言语威胁并拳打脚踢,还以烟头烫手的方式胁迫被害人徐某某写下欠王某某人民币18万元的欠条及以后不再打王某某、不再骚扰王某某及家人的保证书,并殴打致被害人徐某某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肋骨骨折(6根以上)、左侧L3、L4横突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焦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焦某某因生活中的矛盾产生报复目的,纠集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撤销一审判决。
从本案例中可见,焦某某主观上就是报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伤害的目的性明确,客观上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并致其轻伤,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健康。其并非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行为人内心的空虚,逞强耍横、耍威风,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寻找事端,对他人实施挑衅,不属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重合,即都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一种人身攻击。如果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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