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洗钱罪V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什么是洗钱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洗钱罪V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妨害了司法机关顺利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会侵害到金融管理秩序。
2、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
洗钱罪仅仅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对上游犯罪没有进行特殊规定,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会涉嫌本罪
3、犯罪对象和行为手段不同:
洗钱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针对的是资金财产即赃款,通过采取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其他形式、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主要是改变赃款的性质,使其表面合法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赃款,也包括赃物;主要是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本身。
四、二者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本文两个罪名在保护的法益内涵和行为方式上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都具有洗钱的性质,《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际上相当于广义上的洗钱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可两罪法条竞合关系的基础上做了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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