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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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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R日常工作中,每当有员工离职时,需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前者规定的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后者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所开具的离职证明应当载入的内容。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HR如何写好一份标准的离职证明呢?我做了一个参考样本,我们先来看一下。

首先,离职证明必须载有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必备内容。

上述这份离职证明参考样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除法定内容以外,还包含了离职原因、离职性质、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基本评价、离职手续已办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情况等内容。

法定内容是必须载入的,其他内容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增加。

其次,有必要载明离职原因或离职性质。

关于员工的离职原因和离职性质,虽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为必备内容,但还是有必要写入离职证明内,有利于下家单位更清晰地了解该员工的从业信息。

另外,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判断员工是否非本人意愿离职,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

当然,如果员工是被单位解雇的,而该员工又很介意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其是被解雇,HR在开具该证明时,则可以模糊之。


再次,建议载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除此之外,笔者还有一个心得跟各位同行分享。凡是出自我手上的离职证明,我都会在落款单位名称处亲笔签名,同时把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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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员工来说,离职证明是大有作用的。其一,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用于判断其与拟招用岗位的匹配程度,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其二,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法规,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离职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每当有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给其开具离职证明。

那么,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怎样才能开好一份标准的离职证明?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要点。

必须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劳动法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可省略法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般是指员工离职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或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

有必要载明离职性质

所谓离职性质,是指单位对员工离职的定性,一般而言,离职性质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员工辞职、因单位过错而导致的员工单方面离职、单位单方面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单位违法解雇等,还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员工离职的各种离职情形。

关于员工的离职性质,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将员工离职性质写入离职证明内,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具有“官方”性质,比求职者自己向招聘单位陈述的情况更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二是离职员工持离职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离职性质是人社部门判断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见,员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之一,并非所有离职员工都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前所述,离职性质并非离职证明的法定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拿捏是否载明此项内容。比如,某员工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的,而该员工宁可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意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其是被解雇,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则可以模糊之。

有必要载明保密和竞业限制情况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离职后竞业限制作了相应规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

笔者认为,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除此之外,笔者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来源:中国妇女报)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离职证明(公司存根)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08月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6年03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工作交接人:

(交接清单附后)

《离职证明》领取声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内容的离职证明,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本人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不进行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否则公司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本月工资及饭补、话费补:公司将于离职次月工资发放日转入员工工资卡。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卡号:

二、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公司将依照社保管理规定,于离职次月的15日前办理减员手续。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2016年月日

(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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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个人留存)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08月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6年03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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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想开离职证明,究竟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或者走怎样的程序呢?在此,我就为朋友们分享一下开离职证明的程序和方法步骤,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开离职证明的流程:

一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员工需向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开具离职证明的事由和用途。若因特殊情况,比如本人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此时用人单位就无法立即开具离职证明,这时就需要员工提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

二是审核材料与手续。用人单位需要核实以下内容:员工的离职手续是否办理完毕,比如工作交接清楚、财务结算完毕等等;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比如身份证、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填写离职证明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有个别单位可能还需要补充员工在职期间的其他信息,比如薪资结算情况等,但需要确保客观真实性。

四是盖章与发放。证明需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一般应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5日内发放,特殊情况需在30日内完成。

开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

一是内容的准确性。要避免主观评价,比如“工作能力不足”等,证明内容仅客观描述劳动关系状态就行;

若涉及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需明确标注且不得含有贬损性内容。

二是法律风险防范。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索赔经济损失;

离职证明中若出现“双方无劳动争议”等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三是隐私保护。避免在证明中泄露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离职证明的示例模板: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司担任XX部门XX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双方已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证明!


XXXX有限公司(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开离职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一是离职证明必须本人签字吗?答案是不需要。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盖章即可生效,员工签字非必需。

二是被辞退时如何开具离职证明?答案是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内容需注明解除原因,比如“合同到期”或“协商一致解除”,但不得主观评价员工的表现。

三是离职证明丢失怎么办?答案是员工可要求原单位补开,或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等辅助证明材料。

朋友们,以上的分享仅是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朋友们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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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书面证明。如何出具离职证明、何时出具离职证明均有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很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受到劳动监察投诉。一纸离职证明看似简单,但是作为劳动关系终结的书面凭证,仍不容忽视。

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要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就业权利,法律对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及时且不附加条件地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具体而言,首先不得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常常把办理工作交接作为出具离职证明的条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具离职证明与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工作交接为并行条款,并未设置前后顺序;其次,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尚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再者,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并非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合法抗辩理由;最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为单方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批准辞职为由拒绝或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在离职时未获得离职证明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记载内容要客观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前述条款为原用人单位列明了离职证明的4个“必填项”,这也是最规范的离职证明“模板”,即客观描述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首先,离职证明无需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通常用于拟录用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可自由择业的人员,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程度则属于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做出的判断,无需原用人单位做出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

其次,离职证明不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结算。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有“工资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仲裁或诉讼”等类似表述。即使离职证明中含有上述文义的内容,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条款也将因属于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拒开离职证明造成损失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主要是指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成功入职新单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家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聘。如劳动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为劳动者及时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离职证明,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障,也逐渐成为一项新的社会共识,用人单位应当审慎处理此类事务,主动加强人事行政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避免因违法或延迟开具离职证明引发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就业氛围和环境。

作者:□马敬 车怡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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