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规则描述
债权人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为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判断一方婚前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当综合借款时债务人的声明、债务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等因素予以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是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1]《婚姻法》施行后,因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施行了《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但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当事人利用第24条的规定,串通债权人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虚假债务,恶意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为平衡债权人与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内容进行提炼总结,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该条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两种形式,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为夫妻相互具有的家事代理权,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一方所作行为,对另一方产生效力。该条未区分夫妻财产制,即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对外而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依照举证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1.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与上述规定相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对债权人要求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一般而言,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3.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主要情形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主要情形有:(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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