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多数借款人会要求添加担保人,一旦欠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基本案情:
由于经营不善,阿珍的公司状况每况愈下,阿珍找到阿全,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100万,阿全表示需要有人担保,自己才能放心,于是阿珍找到朋友阿光做了担保,《担保书》载明“阿珍的借款以后无能为力归还的情况下就由我阿光负责承担连本带利息一起归还给阿全本人。”阿珍将借来的100万全部投入生产,还是失败了,阿珍的公司破产了,到了还款的日期,阿珍主动联系阿全,告知短时间内可能还不了钱,阿全才知阿珍的公司已经破产,心里开始着急,于是联系阿光,让其还钱,阿光说自己跟阿珍非亲非故的,不管这事,当初只是出于朋友情谊,才做了担保。
争议焦点:
阿全能找阿光追回阿珍所欠的100万吗?
律师观点: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不同,所要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
1、什么是一般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欠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借款人必需先经过诉讼等方式向欠款人索要欠款,只有在欠款人真的没有可执行财产的状况下,才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2、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当欠债人认账不还钱的时候,债主也不用顾忌那么多,不用走法律程序,就能够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务。
从阿光所签的《担保书》的内容可以确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阿光应当按照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阿珍是以个人名义向阿全借钱,所以阿全必须先起诉阿珍还钱,在阿珍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阿全才可以向阿光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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