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刘某持借条复印件进行了起诉,称其于2017年认识方某并且迅速发展成为了恋人关系,之后方某向他借款20000元。同年7月31日方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方某离家,偷走相关借条及结婚协议的相关原件。刘某请求法院判令方某返还借款20000元。方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2018年7月31日将20000元偿还刘某,借条原件被刘某当场撕毁。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的相关的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刘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刘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刘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关系是合意的并且存在借贷的事实。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可以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的主张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如果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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