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的虚假诉讼打假官司,虚假债务诉讼1000万元判几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黛晨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王某两次向原告宋某提出借款,第一次借款2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第二次借款110万元,通过转账至指定的案外人账户交付。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都以被告王某名下的商品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还款期限届至,被告王某未还款,原告宋某诉至武汉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经调取双方来往的银行账户的流水,武汉法院发现原告宋某向被告王某的转账资金实际来源于被告王某本人,同时又查明被告王某在武汉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债权数额巨大。

武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刻意隐瞒无债权债务关系之事实,提供虚假借条和部分银行交易凭证作为证据,欲通过诉讼的形式对上述虚假债权予以确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打假官司,遂作出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

虚假诉讼打假官司一般是指当事人想要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法律赋予的某些诉讼的权利,并且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虚假诉讼打假官司不仅严重挑战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干扰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本案就是典型的互相串通型虚假诉讼打假官司,原、被告双方的行为严重的浪费相关的司法资源,并且破坏了司法的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打假官司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一定程度上警醒公众以及各人不可以抱有去挑战司法权威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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