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清算流程,税务清算证明怎么开
大家好,由投稿人时霖君来为大家解答税务清算流程,税务清算证明怎么开这个热门资讯。税务清算流程,税务清算证明怎么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清算是什么意思
“刚收到税务局通知,说我们项目达到清算条件了,但2025年新规到底怎么算?成本分摊有没有新变化?”某房企财务总监在电话里焦虑地说。土地增值税清算堪称“房企生死劫”,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刑事风险。但2025年新规实施后,其实藏着不少合法节税空间。今天,咱们就结合最新政策和地方案例,手把手教你用3招降低税负。
一、新规核心变化:从“分类管理”到“精准施策”
2025年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是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类标准,但保留免税优惠。例如,河南省明确,只要住宅小区容积率>1.0、单套面积≤144㎡、成交价格≤同地段均价1.44倍,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20%即可免税。这与四川2025年4月实施的政策一脉相承,意味着更多项目可享受优惠。
不过,政策执行细节仍需注意。比如,海南将清算审核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补税1-3亿元)或1年(补税≥3亿元),企业可合理安排资金。而甘肃武威市通过“全流程管理”,将清算周期缩短30%,关键在于从项目立项就介入监控。这提示纳税人: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能避免后期争议。
二、3招省下1.5%税款:从收入到成本的精细化管理
第一招:收入确认精细化
新规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更严格。例如,广东以低于同期同类均价30%为警戒线,河南、江苏则设定为10%。某房企因将商铺售价定在市场价60%,被税务机关按评估价调整收入,补税超千万。建议企业:
关联交易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随房附赠车位、装修等需拆分合同,避免被认定为“捆绑销售”。
地方实操案例:山东省自2025年5月1日起,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计税方式直接降低预缴成本。例如,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项目,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5%”预缴;非预收款方式则按“销售收入÷(1+增值税率)×1.5%”计算。
第二招:成本分摊策略升级
成本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税负。四川某项目采用“层高系数法”分摊建安成本,普通住宅增值率从25%降至18%,成功免税。而福泉市税务局创新允许“随房附赠车位”成本扣除,前提是企业对车位使用权进行备案或公证。具体操作要点:
优先选择“建筑面积法”,适用范围最广;
公共配套设施需保留政府文件或业主公约,证明产权归属。
地方实操案例:浙江省统一清算单位房地产类型划分为“二分法”(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并允许纳税人选择新旧政策过渡方案。企业可通过调整成本分摊方式,降低高增值率类型的税负。
第三招:争议处理前置化
遇到政策模糊点,提前启动“税费争议调解机制”。例如,葛店开发区税务局通过“枫桥经验”化解商铺价格调整争议,避免企业走行政复议程序。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某房企因成本票据缺失被调增扣除项,后通过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辅助材料,成功挽回损失。
地方实操案例:四川省规定,纳税人需在触发清算条件90日内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90日内完成审核(复杂项目可延至180日)。企业可利用这一政策,提前规划争议处理流程。
三、地方执行差异:这些“坑”你必须避开
1. 地下车位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作为地方性税种,各地执行口径差异显著。合肥与武汉对“人防车位成本”的处理截然不同:合肥将其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而武汉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企业需根据当地政策调整策略:若地方要求产权归属证明,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公证处确权。
2. 清算单位划分
北京要求“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为清算单位”,而海南允许合并清算。某房企因未及时拆分项目,导致普通住宅与非住宅成本混算,多缴税款500万元。建议在立项时就明确分期方案,并与税务部门书面确认。
3. 滞纳金计算口径
甘肃规定“清算后补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而天津对大额补税给予最长1年的缓缴期。企业需关注地方细则,避免因资金链断裂产生额外成本。
四、风险预警:这些红线碰不得
1. 收入隐瞒
某房企通过“阴阳合同”少报收入2.3亿元,最终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合计3.1亿元,并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局已实现“合同-发票-资金流”三方比对,切勿心存侥幸。
2. 成本虚增
虚开发票、虚构拆迁补偿协议等行为风险极高。武威市税务局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土管部门基准地价信息,识破多起成本造假案件。建议企业:
材料采购需保留物流凭证、验收单;
拆迁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取得收款人签收证明。
1. 拖延清算
取得预售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项目,税务机关可强制清算。某项目因拖延20年未清算,最终被加收滞纳金8000万元。即使项目未售罄,也应主动申请清算,避免雪球越滚越大。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玄学”,而是政策、实操与风险管控的综合博弈。2025年新规既带来挑战,也创造了合规节税的空间。通过精细化管理收入与成本、善用地方政策差异、提前化解争议,企业完全能将清算转化为“减负契机”。你在清算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分享,咱们一起探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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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算和税务注销区别
说起企业清算,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企业破产倒闭了,其实不然~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还有部分企业重组合并,都需要按规定进行清算,而清算就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往下看哦~
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一方违反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上述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产生后,公司须按《公司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惑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相关计算方法
①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②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③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小提示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撰稿:湖里区国税局
税务清算怎么操作
【新电子税局清税申报操作指引】—教你轻松办理税务注销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对于即将注销的企业来说,如何规范办理税务注销和清算所得税申报,往往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这一过程,今天带来一份详细的电子税局清税申报操作指引,并附有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填写说明,让你从容应对税务注销中的各类疑难问题!
由于篇幅有限,剩下的内容就不一一展示了,电子版资料已打包,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带走。
税务清算状态多久注销
2019年7月1日,新的税务注销规定开始正式实行!你还不知道具体细节吗?快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这次优化在什么地方吧!
一、五种情况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
3、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但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情形,纳税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4、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5、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非正常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简化
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简化了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流程。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三、“委托扣款协议书” 自动终止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将自动终止。
四、四项资料可不再报送
此次新政出台后,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除了可以免于提供之前提及过的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还可以免予提供以下四项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来源:厦门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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