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定价标准价格表,国家物价局转供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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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举报电话
大约二个半月以前,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了,发布的日期选择在2018年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
这个新闻如同一枚重磅炸弹,在我熟悉的工作群和朋友圈引发了强烈的冲击波,可以说是假期综合症还没缓解,又添了心伤、新痛。
而这几天,陆陆续续的,包括山东之内、全国各地的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了,物价局一律撤并,其职能一部分划归市场监管部门,一部分划归医保部门,其余的划归发展改革部门……
物价局,这次真的没了!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尽管大家早已有心理准备,但没有官方消息,就不能确定物价局是否会继续存续下去。
这次,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一锤定音。
不舍也罢,伤心也罢,终要挥挥手说再见了。
其实是,再也不见。
别了,物价局……
(一)
我的主任,1984年参加工作,入职物价局,见证了我们县物价局的诞生。
而我,1984年出生,与我们县物价局同龄,从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在县物价局工作。
现在,我们怀着复杂的心情,将共同见证县物价局即将被撤销。
主任说:“县物价局成立之时,国家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那个生活物资短缺的年代,即使是一块月饼,一针一线一个纽扣,也要由物价局来制定价格。”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1993年,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地方县级物价局则被并入工商局,合称工商物价局。
现在讲起来那次合并,单位里的同事并没太多伤感,说工商与物价照旧单独办公,大部分人办公场所不变,凳子都不用挪。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施行。
那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物价工作上升到“法”的层级了。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大方略,物价人有了法律依据,开启了依法治价的行程。
经过查阅资料,我还发现:在那一年国家计委更名了,加上了“发展”两个字。
2003年国家机构改革,更名继续,发展计划委员会变成了今天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后,大江南北,长城内外,被撤销合并的省市县物价部门数量越来越多。
(二)
但是,山东省物价局一直都在。
市局在。县局也继续存在,同事经常说,我们是“腿”。
从1984到2018,山东省的物价部门历经数次机构改革,仍旧保留着牌子和名字。
这期间,县物价局有牵手粮食部门的,有改为物价管理办公室,有被降为副科级单位的,情况不一而足,还有被合并到县蔬菜公司的。
其实大家在心里都情愿或不情愿地能料到,早晚有一天物价局会被撤并,但具体哪一天,没有人能未卜先知。
物价局,在前进中“等待”。
(三)
以我们的县局为例,过去12年中认证、价监搬家三次,收费搬家两次。原因有时候是拆迁,有时候迁移新办公地址。直到2015年,办公场所总算是固定下来,全局聚在一起,算是大团圆。可是,这个大团圆却无法长久。
物价队伍参差不齐。60后是骨干力量,70后断层,80后接不上,再一转眼90后人仅两人。
即使如此,工作仍在进行。
我见证了我们县物价局主持的第一场价格听证会。此后,水价、天然气价格相继召开了多次听证会。
我们承担着省里的价格监测直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直报任务。
医疗、教育各领域收费以及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监管,有我们的足迹。
堆积如山的价格鉴证案件档案,其中有我们多少人的青春和汗水!
还有过往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等等。
(四)
曾几何时,我们局里大家伙还一起背着土上山种树,泥土满身;大家一起去包村,访遍县坡朱街焦城的家家户户;大家一起创卫,扫街执勤捡垃圾……
2018年3月,作者(中)参加植树活动。供图:张秀荣
物价局,分明就是一个大的家庭啊!这个“家”,承载着太多的东西。
这是份工作,可以养家糊口;这是份事业,可以为国为民;这是个追求,可以是进步的阶梯。
物价局的牌子即将消失,而相关职能会在变革中换个存在方式、延续。价格工作依然还在、价格机制改革依然还要前行。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破才有立!
《老兵不死》中有一句话,“Old soldiers never die, they just fade away”(老兵不死,他们只是凋零)。用这句话,向无数曾在物价局战斗过的老领导、同事致敬!
换个战壕继续战斗吧,我们不忘过去,也不惧将来。我们将秉持着自己的一颗初心,不负韶光,砥砺前行。
别了,物价局!
(作者单位:山东省嘉祥县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电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20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
国家物价局定价查询网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国家物价局投诉电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
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做出调整修订。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地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定价范围,细化并明确每个项目的标准制定方法,并与收费标准一并公布。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各地可以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收费主体经营状况、成本情况、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变化等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是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各地要对拟放开服务、领域、环节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论,不断完善政策。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生产经营成本等变化,及时将能放开的项目放开、需要改进定价方法的进行改进、需要调整标准的进行调整。对放开后又形成垄断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同意的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统一调整,并对外发布。
四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五、具体要求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2019年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专项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倒排时间表,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处、明确到人,提出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宣传清理规范收费工作进展,及时应对舆情反映,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民生关切。各地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涉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定价目录的,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涉及修改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定价目录的,要在上报时一并注明,并说明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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